公告通知

中共洛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4-12-09 16:19:04

中共洛阳市委文件

洛发〔201412


中共洛阳市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

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

201412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豫发〔2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豫发〔20125号,以下简称《办法》),不断提高全市机关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推动我市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有效、持续深入,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条例》、《意见》和《办法》为依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以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坚持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作为机关党建工作根本任务,以建设一流机关、打造一流队伍、培育一流作风、创造一流业绩为目标,充分发挥机关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切实把基层党组织的工作重心转到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上来,下大力气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形象,努力把全市各级机关党组织建设成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服务中心工作好、落实党建制度好、党建基础工作好的五好党组织,使机关党的建设始终走在全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前头,在推进我市开放招商、服务企业、优化环境等重点任务中当先锋、作表率,为加快建设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提供坚强保证。

三、组织设置

(一)合理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7人以上、5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成立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 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不足100人需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党员不足50人需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临时机构、短期培训班中,经上级党组织决定,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其他成员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二)规范党组织的换届选举。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任期届满的应当按期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事先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人选,在选举前经部门党组(党委)同意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书记、副书记人选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对连任和新任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要进行任前考察和任职谈话。机关基层党组织委员任期内空缺需要补选时,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市直机关和县(市)区直机关党组织负责人由本部门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按本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选配。

部门内设机构党支部及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人选在选举前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书记、副书记人选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内设机构党支部书记由主要负责人兼任,实行一岗双责

(三)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单位),一般应同时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或纪律检查员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兼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选举办法与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相同。

中共洛阳市纪委派出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纪工委,负责对市直各部门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施领导。

(四)设置党组织的办事机构。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单独设置办事机构,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少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与机关的人事(综合)部门合署办公,领导实行交叉任职,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四、队伍建设

(五)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1.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市直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在研究任命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总支)专职副书记人选前应事先征求市直工委意见,经市委组织部按任职条件对拟任人选进行审查备案后,由市直工委考核审批方可任职。

2.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3.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干部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在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开展综合性调研,组织到外地考察培训时,应适当安排党务工作人员参加。

4.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交流任用。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双向交流。机关基层党组织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的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对任职时间较长、经考察优秀的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由机关工委向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提拔任用建议;其他党务工作人员,在同一职位连续工作5 年以上的,应当进行交流转岗。有可评定业务和政工职称的单位,专职党务人员可参与评聘并享受同等待遇。有计划地挑选后备干部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任职锻炼。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支持机关党务干部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和宣传党务干部中的先进典型,特别突出的要做好推荐上报工作。

(六)党员队伍建设。

1. 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科学制定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做好对发展对象的培训和审查工作。重视吸收工作一线、业务骨干和青年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2. 做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制定好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把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综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充分发挥党组(党委)中心组和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为所属机关党员讲一次党课。

3. 做好服务党员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4.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机关基层党员的思想动态,妥善解决好思想和实际问题,对一些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要加强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切实增强工作实效。

五、制度机制

(七)议事决策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完善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涉及机关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八)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创新组织生活方式,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九)经费保障制度。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要按照中央规定列入行政经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保证机关党的活动正常开展。

(十)党费管理制度。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对下属党组织收缴党费情况要及时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每名党员都能够按比例足额上缴。加大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按期缴纳党费党员的处置力度,疏通党员出口。市直工委每年对市直各党委(机关党委)下属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十一)党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限,做好党务公开工作,使党员、群众广泛地了解和监督党内事务。机关党组织要切实负起监督职责,加强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情况的检查,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本单位重要工作任务、机关重要决策事项和重要人事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机关内部建设、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和涉及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特别是党组(党委)书记履行抓好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市直工委参与对部门党组(党委)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检查、掌握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十三)关怀帮扶制度。要建立定期谈心制度、定期走访慰问制度、困难党员帮扶制度等,强化人文关怀,积极开展机关困难党员结对帮扶、医疗帮扶、子女教育帮扶等活动,使党员时刻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

(十四)党内监督机制。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加强机关党内监督,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落实党员对党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畅通党员表达意愿的渠道。

(十五)诫勉谈话制度。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由机关党委负责同志和所在科室领导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告诫;对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由部门党组(党委)负责同志和机关党委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告诫。

(十六)创新党建机制。重视党建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机微信办公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创办党建网站、开发党务管理软件、开设网上党课、开展网上组织生活,加快实现党建工作网络化管理,推动机关党建工作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由封闭向开放转变,由单边向互动转变,从自我完善到引入民主监督转变,搭建起全新的党建工作平台,改进机关工作运行状态,实现党建工作的新跨越。

(十七)创先争优机制。大力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扎实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广泛开展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党员示范岗等评选活动,在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中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创先争优活动,充分调动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各条战线、各种岗位上创一流业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六、组织领导

(十八)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下级机关工委负有业务指导责任,构建省市县三级机关党的建设协调联动、共同加强的工作格局。其主要职责是:

1. 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 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3. 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4. 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5. 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6. 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7. 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8. 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9. 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十九)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基本职责。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要全面落实党章和《条例》规定的基本任务。基本职责是:

1.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 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冶、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3.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 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 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6.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质量。

7. 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报部门党组(党委)同意后,按程序进行任免;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 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 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根据他们的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对其请示的党建工作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对其落实党建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0. 履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二十)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 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4. 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5. 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二十一)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

1. 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2. 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指导和支持机关党委协助党组(党委)做好党群干部的管理以及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和评议工作。

3. 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4. 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二十二)理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关系。全市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1.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抓好机关党建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机关党建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机关党务干部培养使用交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支持机关工委充分履行职能。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单位党组织和所在党支部的活动,又要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机关党建工作。

2.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的工作汇报。

3. 建立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制度。部门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单位党组(党委)和上级党组织进行会议或书面述职;机关党支部书记及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每年向部门机关基层党组织进行一次会议或书面述职。

4. 在机关党的工作上,部门党组(党委)接受同级机关工委的指导。机关工委与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联系沟通,搞好协调配合。

(此件发至县级)

                                                                  


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20141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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