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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工作

中共洛阳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更新时间:2013-06-30 13:32:54

(2013年1月11日工委会通过)

    中共洛阳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直工委)是洛阳市委的派出机关,在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了提高领导管理水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好工作任务,努力实现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市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条 严格按照市委赋予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总目标,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以改革的精神全面推进市直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市直机关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市委批准的编制方案,市直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市直机关党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 
    (三)指导市直机关党组织做好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 
    (四)指导市直机关党组织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参与检查、监督市直机关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了解各部门党员和群众对部门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向市委反映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和问题。 
    (五)审批市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职务任免。 
    (六)负责市直机关党员的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 
    (七)领导市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审批科级以下(含科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处理决定。 
    (八)负责市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九)领导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市直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十)指导县(市)区机关党的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市直机关党员干部服务社区,服务农村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直工委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纪工委书记、专职工委委员组成。书记负责市直工委全面工作,副书记、纪工委书记、专职工委委员按照工作分工,协助书记处理分管工作。 
    三、组织原则 
    第五条 市直工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全体委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市直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市直工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工委会议)或书记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市直工委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会后,会议主持人向未到会的委员通报会议决定事项。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议决,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逐个表决。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另行讨论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会议主持人将不同意见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领导请示报告。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委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全体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坚持科学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2、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3、召开工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八条 市直工委书记和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和专职工委委员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委员的监督。市直工委委员应自觉维护工委的团结,相互信任,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监督。 
    第九条 市直工委委员必须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坚决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市直工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应按组织程序反映,不得擅自对外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条 以市直工委名义做出的重大决策、给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工委领导成员代表工委发表重要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或经工委委员传批同意,必要时经工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工委委员一般不向市直各单位的有关会议签发贺信,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 
    第十二条 工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工委委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等,除经市直工委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不得泄露。工委领导成员到各单位了解情况、参加会议及其他活动时,个人发表意见必须符合工委会议集体决定的精神。 
    四、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市直工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工委会议) 
    (一)会议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副书记、纪工委书记、专职委员参加,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全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其他列席人员由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和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1、按照市委的工作部署和批示精神,讨论决定市直机关党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研究并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的意见,制定工作计划和安排;3、研究讨论需要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4、讨论决定市直各单位机关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及工委科级干部的任免;5、讨论市直机关科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6、研究工委班子建设、工委各部门和单位班子建设、干部任免、党风廉政建设、经费预决算和重大开支、重要建设项目等。7、研究需市直工委工委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工委会会议议题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审定。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议题应在会前印发或通报给与会人员。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四)工委会议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工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视情况上报或下发有关部门。会议议定需办理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通知督查有关部门和个人办理。 
    (五)工委会议的议题收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工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工委会议报告。 
    (七)工委会议在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意见,安排布置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讨论机关内部建设等问题,必要时可采取工委会议扩大会议的形式,安排不是工委委员的工委处级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书记办公会议 
    (一)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召集和主持,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参加,一般在每周的工委会议前或根据需要召开。办公室主任列席书记办公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和需要请示主持会议的书记决定。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研究讨论市直机关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就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2、讨论组织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3、研究确定召开工委会议及议题;4、对工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5、讨论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请示的有关问题;6、研究工委各部门请示的有关事项;7、酝酿提出科级干部任免建议,确定有关干部、人事工作;8、分析班子成员及部门领导思想状况;9、研究讨论书记、副书记提出的其它事项。 
    (三)书记办公会议题由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由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和签发,印发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工委机关会议 
    (一)机关办公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工委领导成员和工委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一般在每周一召开。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通报工委会议和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的有关事项,交流和协调机关各部门的工作,研究和处理机关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总结部署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三)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收集,并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规定向主管和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工委领导、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 
    第十六条 工委机关全体人员会议 
    (一)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工委机关全体人员参加。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2、对重大活动和重要行政业务工作进行动员、部署;3、听取工委成员和部门负责同志报告工作;4、总结、通报工作,宣布工委重要决定。 
    (三)会议议题和内容由工委会议或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办公室做好会议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工委民主生活会 
    (一)民主生活会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工委委员参加。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按市委安排时间进行。办公室主任列席。 
    (二)组织部一般应提前两周将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地点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请他们派人到会指导、监督。 
    (三)民主生活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会前要确定生活会的主题,制订会议方案;工委领导成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积极开展谈心活动;组织部受工委领导委托,分别负责征求市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和工委机关干部职工的意见。会上,要认真总结自己思想、工作和作风方面的情况,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针对民主生活会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工委机关党员干部通报。 
    第十八条 洛阳市机关党的工作会议 
    (一)洛阳市机关党的工作会议由工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市直各单位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参加。邀请市委领导同志到会并讲话。视情况邀请市直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举行。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和省市委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总体部署,研究加强和改进市直机关党建工作意见;总结年度工作,部署新的一年工作;研究市直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交流市直各单位机关党建工作的经验。 
    第十九条 市直工委机关各部门召开的专项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议题由各部门报分管领导确定。会议由各部门负责同志主持,研究部署有关专项工作。参加会议人员由各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会议管理 
    (一)市直工委请市委领导同志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经工委书记同意后按程序向市委报批; 
    (二)市委领导出席市直工委举办的会议或活动的讲话稿,由工委书记或副书记明确代拟人,并提请书记办公会议讨论修改后送审;出席市直工委有关部门举办的会议、活动的讲话稿,由主管部门代拟,经工委分管领导审阅,并报书记或副书记审核后送审。凡经批准请市委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由主办部门起草请示,附工作方案,提前一周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络。 
    (三)市直工委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会议,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能合并的合并,能以电话、文件等方式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召开会议。 
    (四)市直工委召开各种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并组织实施。 
    (五)市直工委全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工委机关办公会议、工委民主生活会、市机关党的工作会议、市直单位机关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原始记录要按规定归档保存;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批。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会上的个人发言材料由组织部负责起草和整理汇总,经书记或副书记审批后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其它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记录,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批。 
    五、学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直工委坚持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具体内容另行制定。 
    六、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直工委委员审批公文,按照工委《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和工委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直工委委员审批公文,应明确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凡无批注,仅在公文上签名或圈阅的,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视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工委文件一般由书记或副书记签发。上报市委、市政府的公文,以及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会议、活动的请示,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签发。其他文件一般由分管领导签发。送往新闻单位的新闻稿,由分管领导或工委书记签发。 
    七、工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直工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工委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为工委新闻发言人,工委宣传部长为联络员。 
    八、调查研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工委委员每年至少抽出二个月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进行调查研究,减少随行人员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 
    第二十七条 工委委员原则上每人负责联系若干单位,参加所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与所联系单位的机关党委书记保持经常性联系。 
    九、市直工委委员与县市区直工委工作联系制度 
    第二十八条 工委建立工委委员与县市区直工委工联系制度,加强对县市区直工委的工作指导。每个工委委员每年确定1—2个县市区工委作为联系单位,每个联系单位调查研究时间不少于2天。 
    第二十九条 工委委员与县市区直工委工作联系主要任务:1、了解所联系的县市区直工委的基本情况和年度工作情况;2、总结市直工委指导县市区直工委工作的做法经验,探讨指导县市区直工委工作的形式和方法;3、探索新势下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新办法、新经验,为市直工委组织研讨会、座谈会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4、及时传达中央和省、市有关机关党建工作的信息;5、尽力协调解决县市区直工委开展机关党建工作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第三十条 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市直工委立即成立急处理指挥组,由书记、副书记和纪工委书记组成,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负责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挥组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除工委办室负责同志外,视具体情况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理指挥组及办公室人员应迅速赶到工委机关,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各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接到指挥组通知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 
    第三十二条 市直工委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电话,应立即报带班领导,并要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对擅离职守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工委委员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工委书记出差或休假应向市委主管领导请假,并通报办公室。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和专职工委委员出差或休假,需经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批准,由办公室对其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通报有关成员。外出回来后,及时向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报告。 
    十二、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直工委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直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