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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工作

市委市直工委印章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3-06-30 14:24:22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工委的所有印章。
    第二条  文件用印,凭发文批件用印。文件更改、废弃的,要及时办理销号手续,已经用印的文件交回核对后销毁;需要重新用印的,按照上述规定再次用印。
    第三条  市直工委发出的证件、证书、奖状等,依据文件所列名单核实后用印。
    第四条  市直工委各部门或个人因公用印,须经工委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批准后用印。用印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五条  文件用印,应使用铜质印章;证件、证书、奖状等用印,应使用钢印。
    第六条  联合发文需要用印或取印模的,凭批件履行登记手续后,用印和发放印模。印模使用完毕后,交回市直工委销毁。
    第七条  禁止在空白表格、信函及证明材料上用印和其他违规用印。
    第八条  因公需要补印的,依据文件核实登记后用印。
    第九条  用印要保证清晰、端正、及时。
    第十条  市直工委机关各部门印章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直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