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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出台细则严肃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

更新时间:2015-11-29 09:56:39
 
核心提示:
   记者昨日从市纪委获悉,我市日前出台《关于严肃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多个方面对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进行规范。

  记者昨日从市纪委获悉,我市日前出台《关于严肃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多个方面对县级以上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进行规范。记者注意到,这个6章34条的《细则》,对诸如日常工作中的相互称呼等细节,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严禁称领导为“老板”或“老大”

  “同志”二字为何用得少了?庸俗化的称呼为何用得多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当下,有必要为党内政治生活树立明确的规范。

  《细则》的“基本要求”一章,除认真学习党章、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之外,对党内同志关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细则》指出,严禁“党内同志关系庸俗化”。严禁搞“小山头”“小圈子”,在干部推荐、评先评优、岗位调整等事项中相互“帮衬”;严禁称领导为“老板”“老大”,称同事为“哥们儿”“兄弟”;严禁无原则讨好领导,寻找机会与领导配偶、子女等亲属套近乎;严禁“家长”做派,爱听好话、恭维话,把提拔任用干部看成个人恩赐;严禁对下级无原则照顾提拔,博取“会关心人”的名声;严禁为泄私愤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散布别人的谣言,进行所谓的“检举控告”。

  “四个禁止”让党员领导干部不敢“任性”

  《细则》强调,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这“四个禁止”对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发生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共17条,涵盖了违反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逃避组织监督、对工作不愿负责等多个方面。

  在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个人主义方面,《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有5类行为,分别是:个人专断,会前先定调,酝酿走过场,压制不同意见,民主决策流于形式;计较个人名利得失,执行纪律搞双重标准,弄虚作假,揽功诿过;把组织权力视为个人权力,拿原则作交换,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借口分工负责各自为政,把自己分管的工作或部门视为私人领地;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各级党组织是严肃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的责任主体

  《细则》要求,实行落实政治纪律工作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凡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及其他非正常情况,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其他成员有责任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报告。

  同时,《细则》还明确各级党组织是严肃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的责任主体,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严肃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的监督机关。

  《细则》指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内容和信息,不得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洛阳日报记者 李三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