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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基层党组织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的对策

更新时间:2014-11-04 14:51:57


 

     基于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其监督的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我们党是执政党,党政机关中位高权重的党员领导干部比较集中,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政机关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加强监督,对执政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执政党的党风建设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市正在开展的“作风建设年”中,我们需要抓好“主业”,在“大党建”与“小党建”的相互配合中,切实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党内监督。

第一,依法治党,重典督党,在坚持和完善党内规章制度中实施监督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问题更带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中央强调:要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的全过程。因此,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搞好党内监督,也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于监督的全过程。首先是落实现有的监督制度,同时在贯彻落实中不断推进监督制度创新。为了加强党内监督,近几年,党中央和中纪委、中组部不断加大力度,相继下发了系列重要文件,市委、市级机关党工委也都下发了相应的直接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进行监督的文件。这些文件都很有针对性,对加强机关党内监督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关键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针对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执行的措施和规定,尤其是要将中央和市委、市级机关党工委为覆盖普遍性而作的“原则上应该”、“原则上不得”等规定具体化,并定出制约性的制度。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要监督领导干部“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等等,共有八条。然而,什么才算、什么不算“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什么才算、什么不算“做好干部工作”,中央和上级的文件不可能做出具体的规定,就需要机关基层党组织首先要协助党组具体地制定实施细则,使上述的要求能够有效判定。更重要的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还要协助党的领导机构制定出强硬的制度,以能够对“不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不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制裁。没有全面地制定实施细则和制裁细则,就没有党内监督的制度化。只有全面地制定出实施细则和制裁细则,才会使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端正作风,弘扬正气,在引导和规范党员干部的政治行为中实施监督

    改进党员干部作风是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监督的切入点,要努力培育与党的优良传统相承接、与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大作风”相一致、与重庆“加快”和“率先”的要求相符合的良好作风。一是要加强“八大作风”的学习教育,引导机关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自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中央大政方针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二是广泛开展“机关党员评议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活动。要研究制定作风评议标准体系,把 “八大作风”作为评议的重点内容。要把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评议的重点对象,采取征求意见、听取建议、明查暗访、评比打分等方式进行评议,评议情况和结果最好在机关基层党组织内部通报,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要加强对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组织考核,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可合理使用评议结果,将评议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并作为干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三,深化改革,扩大民主,在党务政务公开中实施监督

     毛泽东同志早在延安答黄炎培“跳出盛衰周期率之问”时就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党内监督。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之后,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也明确要求要“建立和完善党内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市委也颁布了《推行基层党务公开的暂行办法》。当务之急,是坚决地贯彻落实。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政务情况通报制度,关键是要以权力运行的主要情况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要政治行为,尤其是重要决策、选人用人、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和勤政廉政情况、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党员违纪违规接受处分情况,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情况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等,作为通报的主要内容,最大限度地增强党政工作的透明度。

    要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化,关键是要实行“阳光决策”——领导班子的重大决策(尤其是选拔干部),都实行实名票决制,并在领导班子中公布投票结果;并且,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实名票决的情况向机关基层党组织通报。这样,不但能使列席机关党组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能够及时了解领导决策的情况,而且,能使基层党组织能够较全面地掌握这些情况,从而按其职能有效地进行监督。这是打破“潜规则”的有力武器。

    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群众素质较高,还可试行“党内质询”制度和“党内听证”制度:当决策不民主导致决策失误,或约束无力导致领导干部行为失当等情况发生,在基层党组织召开的党员大会上,由基层党组织提起,或由若干党员联名,就可以就本单位权力运行或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行为问题向党员领导干部质询,如人大代表对政府官员然,此为“党内质询”;“党内听证”,则是在决策之前、用人之前,在基层党组织召开的党员大会上,由基层党组织组织对该问题进行听证,让党员群众充分发表意见,以证实或证否该项决策或用人的科学性、可行性。实行这两项制度,可将党内民主、政治民主,尤其是党务政务公开化推上一个新台阶,使基层党组织能够更有效地进行党内监督。

第四,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在民主生活会这个机关基层党组织监督的中心环节中实施监督

     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依靠自身因素搞好党内监督的重要一环。对于非权力机构但负有“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职责的机关基层党组织而言,协助领导机构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推动领导班子形成并巩固这一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是其实现监督职能的中心环节。为此,机关基层党组织除按“条例”规定在会前收集各方面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即做好“意见邮递员”之外,建议还可综合所搜集的意见,以基层党组织名义提出为民主生活会服务、并期望会议能够解决所提问题的“专题研究报告”,即做好“意见研究员”。为使民主生活会的整改措施落实,为使机关基层党组织在(民主生活)“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的监督活动有效,建议赋予机关基层党组织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群众报告、通报领导干部整改活动的职权。

第五,加强教育,提高觉悟,在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自觉进行监督的觉悟基础上实施监督

     提高党内监督觉悟的关键环节,是树立党章明文规定的“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树立起这种观念,就能在党内形成新型的政治关系——作为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就不再是、不能是、也不应该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为使学习教育真正有效,建议仿照“先进性教育”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等活动的方法,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采取自我对照检查、公开征求意见、内部进行评议等方式,查找影响机关党内监督的思想观念及具体表现,并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这些思想问题。提高了觉悟,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就能增强监督的责任心、使命感,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就能够破除“特殊党员”思想,增强自我约束和自觉接受被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监督。机关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及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在党内公开向广大党员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能够在党内公开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可以作为这方面“觉悟”的标志。

第六,系统联动,同频共振,在机关基层党组织与党的其他组织的相关互动中实施监督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只是党内监督之网上的一个环节。必须联通各个节点,张开这一整张巨网,实现同频共振,才能更有效地实施监督。例如,可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部门与纪检部门要重视和主动听取机关基层党组织对管理权限内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德才评价和情况反映,共同做好干部评价工作、管理工作和奖惩。上级职能部门考察了解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时,必须听取该干部所在的机关基层党组织意见;机关基层党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职能部门汇报其有关情况。还可以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在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某个党员干部的某一行为属于滥用权力时,可以向党的组织或者其他部门提出意见,以此来影响这个党员干部以后的提拔、使用,进而起到监督作用。

     总之,在党中央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大力推进党内监督的形势下,在中央、市委确定的“作风建设年”中,我们一定要把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党内监督工作向前推进一大步,保证党政机关的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实现市第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