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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委工作

市委市直工委机关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3-06-30 13:49:33
    为进一步促进机关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现金,购买、收受、赠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不准在任何时间,各类场所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三、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四、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五、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娱乐;
    六、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国内活动中接受超过标准的接待;
    八、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九、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十、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十一、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十二、纪工委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