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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委工作
市委市直工委机要和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3-06-30 14:25:09
第一条 根据国家《保密法》和市委机要局、市委保密局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工委机关。
第三条 机要保密工作要做到及时、保密、高效、安全,杜绝违规现象和失泄密事件。
第四条 定密工作
(一)凡属秘密以上内容的文件、资料均要明确划分密级,密级高低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二)定密原则
绝密。工委委员会讨论决定尚未公布的人事安排意见、人事处理决定;仅限有关人员了解的外调材料、人事档案、后备干部名单;涉及绝密内容的会议材料;领导研究确定为绝密的工作。
机密。上级机关规定为机密的重要文件;市直党、工、青、妇组织的有关统计报表;工委委员会等会议记录;重要来信来访;内容不宜公开的《要情反映》和领导研究确定为机密的工作。
秘密。机关内部组织状况;有关会议记录;机关财务;预决算信息;领导研究确定为秘密的工作。
(三)定密工作由有关负责人和机要工作人员共同划定,定密要准确、慎重。
(四)凡标密的文件、资料,必须由机要人员逐件编号,履行登记手续。
(五)涉密文稿密级应该标注在正文首页左上角;打字人员不得将所打印的带密级的文件内容向外泄漏;打字室不得保留带密级文稿的底稿、版纸、U盘等。
第五条 传阅工作
(一)机要文、电的阅读,工委书记、副书记及工委委员由机要人员送阅;科级以下党员干部每周一、三、五上午以外的工作时间到机要室阅文;离退休干部每周五下午到机要室阅文;特急文、电由机要工作人员专送专办。
(二)机要文、电和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禁止摘录、复印;工作中确需摘录或复印的,应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填写登记表后,方可摘录、复印;摘录件、复印件同原件一同管理,用后及时清退、销毁;未经发文机关和分管领导书面批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使用、接触范围。
(三)查阅机要文、电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必须超越阅文范围查阅机要文、电的,须经发文机关和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履行查阅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六条 保管工作
(一)机要文、电不得带离办公区域,更不能够在机要室以外的任何地点过夜。
(二)机要文、电要严格管理,并设置专柜集中存放。
(三)机要室是保存机要文、电的重要固定场所,实行专人负责制,要做到文件入柜、出门落锁。机要人员不在场时不得滞留其他工作人员。
(四)机要室要实现存档、查阅、办公区域独立办公,确保机要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第七条 销毁工作严格履行集中定点销毁工作。销毁前要复核、登记,按规定销毁。禁止个人或部门不经过机要途径擅自处理机要和涉密文件、资料。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发现不及时向机要室清退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按规定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
(一)工委各部门负责人要掌握本部门计算机使用、分布情况,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明确每台计算机的责任人。
(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禁止上互联网。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单机不得存储、传输、处理涉密信息。上网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制度。
(三)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使用物理隔离计算机一机两用的,必须采用经国家保密局批准的产品,使用中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严防由于误操作造成泄密。
(四)对因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不善,违反保密规定使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的,按泄密事件处理。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直工委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工委机关。
第三条 机要保密工作要做到及时、保密、高效、安全,杜绝违规现象和失泄密事件。
第四条 定密工作
(一)凡属秘密以上内容的文件、资料均要明确划分密级,密级高低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二)定密原则
绝密。工委委员会讨论决定尚未公布的人事安排意见、人事处理决定;仅限有关人员了解的外调材料、人事档案、后备干部名单;涉及绝密内容的会议材料;领导研究确定为绝密的工作。
机密。上级机关规定为机密的重要文件;市直党、工、青、妇组织的有关统计报表;工委委员会等会议记录;重要来信来访;内容不宜公开的《要情反映》和领导研究确定为机密的工作。
秘密。机关内部组织状况;有关会议记录;机关财务;预决算信息;领导研究确定为秘密的工作。
(三)定密工作由有关负责人和机要工作人员共同划定,定密要准确、慎重。
(四)凡标密的文件、资料,必须由机要人员逐件编号,履行登记手续。
(五)涉密文稿密级应该标注在正文首页左上角;打字人员不得将所打印的带密级的文件内容向外泄漏;打字室不得保留带密级文稿的底稿、版纸、U盘等。
第五条 传阅工作
(一)机要文、电的阅读,工委书记、副书记及工委委员由机要人员送阅;科级以下党员干部每周一、三、五上午以外的工作时间到机要室阅文;离退休干部每周五下午到机要室阅文;特急文、电由机要工作人员专送专办。
(二)机要文、电和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禁止摘录、复印;工作中确需摘录或复印的,应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填写登记表后,方可摘录、复印;摘录件、复印件同原件一同管理,用后及时清退、销毁;未经发文机关和分管领导书面批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使用、接触范围。
(三)查阅机要文、电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必须超越阅文范围查阅机要文、电的,须经发文机关和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履行查阅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六条 保管工作
(一)机要文、电不得带离办公区域,更不能够在机要室以外的任何地点过夜。
(二)机要文、电要严格管理,并设置专柜集中存放。
(三)机要室是保存机要文、电的重要固定场所,实行专人负责制,要做到文件入柜、出门落锁。机要人员不在场时不得滞留其他工作人员。
(四)机要室要实现存档、查阅、办公区域独立办公,确保机要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第七条 销毁工作严格履行集中定点销毁工作。销毁前要复核、登记,按规定销毁。禁止个人或部门不经过机要途径擅自处理机要和涉密文件、资料。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发现不及时向机要室清退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按规定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
(一)工委各部门负责人要掌握本部门计算机使用、分布情况,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明确每台计算机的责任人。
(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禁止上互联网。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单机不得存储、传输、处理涉密信息。上网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制度。
(三)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使用物理隔离计算机一机两用的,必须采用经国家保密局批准的产品,使用中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严防由于误操作造成泄密。
(四)对因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不善,违反保密规定使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的,按泄密事件处理。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直工委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