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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委工作

市委市直工委机关安全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13-06-30 14:36:28

    一、工委机关干部职工应自觉维护办公楼内公共秩序,遵守各项制度,保证楼内安全。并教育家属、子女不要在楼内打闹玩耍、高声喧哗,以免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
    二、各部室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注意检查本部门所属办公室门窗和桌柜落锁情况,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工作。
    三、不准在办公室留宿客人及家属,不准将办公室钥匙转借给他人。
    四、办公室内要保持整洁,不准在办公楼内乱贴、乱挂、做饭、焚烧废纸,不乱扯电线、电话线。
    五、下班时注意关闭电源。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楼内,做到人走灯灭。下班后和节假日,应关闭办公机具和其它用电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空调等)电源。

    市委市直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休假制度
    一、工委机关人员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制度和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二、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规定期限的按有关纪律处理。上班时间因公务外出要向部门负责人打招呼。
    三、工委工作人员因故不能上班的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工委部门副职以下干部、职工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以上的由主管书记审批,三天以上的须告知书记,工委组织部备案。
    四、部门正职请假一天以内的由主管书记批准,告知书记,超过三天的,由书记审批,工委组织部备案。
    五、工委书记请假报市委领导批准,工委副书记、调研员、副调研员请假由书记批准,请假一月以上的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六、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休假,由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并到工委组织部办理休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