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厦门市发一号文件强化机关党建工作

更新时间:2013-06-26 08:27:57

2013年06月14日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市委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今年1号文件出台……
◆活动经费分别按上年度所属党组织的党员工资总额的0.2%和1%列入本年度市、区财政预算……
    日前,福建省委常委、厦门市委书记于伟国同志亲自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并以市委今年1号文件出台厦门市《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坚决执行中央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着重强调规范十大事项。
    一是规范基层组织设置。确定设立机关党委的同时设立机关纪委。坚持支部设在处(科)室,党支部书记由处(科)室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一岗双责”。实行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健全党代表调查研究、联系群众、提案提议、列席党内会议和开展评议等相关制度,规范党代表开展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等。
    二是规范组织基本任务。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全面履行《条例》和省《实施办法》规定的九项基本职责。各级机关纪委要切实抓好《条例》和《实施办法》明确的五项主要职责。
    三是规范党员服务管理。抓好党员的学习培训,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完善党员集中教育和轮训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和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作为民主评议和考核评价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四是规范党内民主监督。建立基层党委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健全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五是规范文明创建工作。认真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四项主要任务。扎实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重视机关文化建设,积极构建文明和谐机关。
    六是规范党务队伍建设。坚持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等基本条件。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管理。
    七是规范机关党建领导责任制。市、区委要把机关党的工作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推动机关党建走在基层组织建设的前头。健全抓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常委要结合分管工作,抓好机关党的建设。
    八是规范机关工委职能。市、区直机关工委作为市、区委派出机构,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书记由市、区委分管领导兼任,市、区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分别按照市直机关、区直机关正职领导配备,副书记按同级党委部门副职领导配备。设置市直机关工委专职委员4名,各区可设置区直机关工委专职委员,专职委员按同级党委部门副职配备。
    九是规范部门班子责任。各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要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即: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及时研究机关党建重大问题、亲自谋划积极推动机关党建、纳入领导述职班子评价范畴,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
    十是规范机关党建经费。市、区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分别按上年度所属党组织的党员工资总额的0.2%和1%列入本年度市、区财政预算,由市、区直机关工委管理使用。市、区直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中的一般综合定额,根据本单位党建活动实际情况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