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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5-29 17:46:42 阅读:30462次 【字体:

 洛阳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洛阳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对201611日之前,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201611日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公民,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

  婚检可享28天婚假

  产假最多可休190

  通知指出,我市准确把握新修改的《条例》,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生育第三个孩子的,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是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是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条例》,我市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说,参加婚检的夫妻,都能享受到28天的婚假。

  关于产假,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最多可休190天,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关于独生子女护理假,明确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条例》规定公民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我市将调整完善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生育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实行生育登记制

  生二孩无须审批

  关于奖励政策的衔接,通知明确,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继续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待照顾。对201611日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对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11日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61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此外,通知规定,对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均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登记时,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并对所登记情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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