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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直工委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6-30 14:27:13 阅读:3580次 【字体:
    第一条  根据《档案法》和《洛阳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归档范围
    本规定所述“档案”是指:
    (一)上级或业务单位收转各类文件、公函和市级领导批示等。
    (二)市直工委机关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有统一编号反映连续性周期性工作,有留存查阅价值的文件、录音、录像、照片、光碟等各种介质的资料和实物。
    第三条  工委文件资料管理工作
    (一)按年度和部门分类法相结合的方法归档:洛市直发、洛市直文、洛市直办按年度分类法进行分类归档。市直纪工委、市直工会、市直团工委、市直妇工委的档案按照部门分类法进行分类归档。
    (二)档案实行两套制,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同步收集归档。市直工委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归档工作。工委机关各部门要在每年4月底前,将经过初步整理的卷宗移交档案室。经核查不符合移交规定的,要退回补充整理。重要的、经常使用的档案资料,除按照规定移交档案室外,要作好备份留存。档案缺失的,由移交部门写出书面说明,并在正式归档时写入备考表。
    (三)整理立卷时,卷面要逐项准确填写,卷内首页前为本卷目录,卷内备考表填写完整。
    (四)档案按照年度或部门分类法存入有标签的文件柜中。立卷工作完成后,要编写上年度文件总目录并汇集成总目录本。
    (五)档案室严禁非档案工作人员进入,档案柜要上锁、防潮、防火、防虫、防霉。
    第四条  其他类文件资料管理
    上级和业务单位收转的各类文件、公函和市级领导批示等;工委机关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有留存查阅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光碟等各种介质的资料和实物,参照工委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第五条  查阅工作
    (一)查阅档案实行审批登记制度。调档前要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查阅方要提供准确的文号、标题等档案信息,以便顺利、准确调档。查阅档案要在阅档室进行。档案不得外带,允许摘抄。涉密资料禁止复印,工作需要必须复印的,要经分管领导书面同意。
    (二)每周一、三、五上午以外的工作时间为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时间,每周五下午为离退休干部查阅档案时间。
    第六条  市直工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档案的具体业务工作。工委机关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档案工作,责任到人。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直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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