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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直工委接待工作规定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6-30 14:33:28 阅读:3380次 【字体:大 中 小】 |
一、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在机关的公务活动中要本着“热情、礼貌、方便、周到、节俭”的十字原则进行,杜绝奢侈浪费之风。 二、接待范围 中直工委、国家工委、省直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市直机关工委等兄弟单位来我市或我单位检查、指导、交流工作及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书记安排接待的客人。 三、接待工作程序 凡接到上级领导和有关单位来检查指导、考察及交流工作的通知后,由办公室(或办公室与对口部门)根据公务活动的内容,拟制接待方案,并及时上报委领导,通知有关单位及本委有关部门作好接待准备工作。 四、接待标准 1.住房及收费。客人住房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在征得客人的同意后,厅级以上领导住单人标准间(或套间),其他人员住双人标准间。住房收费原则上有客人负责,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的报销限额标准支付,不足部分由我单位贴补。 2.用餐及收费。接待就餐标准原则上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接待上级或兄弟单位领导和公务人员,可根据情况安排一次宴请,公务活动在三天以上者,可增加一次宴请,此外为工作餐,不备烟酒。陪餐人员数原则上不多于被接待人数。 五、接待费用结算: 公务接待用餐实行相对定点制,凡公务接待用餐均应在指定饭店或宾馆,未经批准在定点以外地点用餐不予报销,接待用餐实行专人负责制,办公室主任根据领导意见或视具体情况,确定用餐时间、地点、人数、标准,用餐后由指定人签单。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按审核程序结帐,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结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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