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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直工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6-30 14:34:24 阅读:2866次 【字体:大 中 小】 |
一、工委机关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登记卡一式两份,由各个部门保管一份。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所配备和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责任人。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核实。 二、购固定资产要事先列入预算,急需购买的要按规定权限审批。对新购固定资产及时登记总帐和明细帐。 三、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和私借,确需时应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工委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准外借或转送他人,不准据为已有。爱护使用固定资产,丢失或无故损毁的,其当事人应作赔偿。单位分配给个人使用保管的公用财产,工作调离或退休时,要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核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由办公室统一负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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