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治观念做学法用法模范”主题党课教案
怎样做好水事疑难案件的执法工作
疑难案件没有疑只有难,疑是由难带出来的。下面就难的根源进行一下思考与分析。
一、我骄傲、我是水利执法人
我们是水法的代表者,正义的维护者,公正的体现者,地位的显现者。小到一堆土,一片垃圾,大到项目的介入,都与我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是一个人均水资源稀少,水资源浪费、破坏和污染严重的国家。由水引起的问题,已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当前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亟待解决。
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方针,特别是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对水利工作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赋予了新时期治水的新内涵、新要求、新任务,为我们强化水治理、保障水安全指明了方向。在此思想指导下,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已摆在了水利事业发展的重要位置。水行政执法工作做为“依法治国”战略思想和落实习主席治水思路在水事管理领域的集中体现和发展,体现着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制进程。因此,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刻不容缓,而加强水行政执法是其中的中心环节,是重中之重。
二、困扰基层水政执法工作问题的思考(疑难产生的作用)
自《水法》颁布实施以来,基层水政执法队伍从无到有,水政执法工作不断加强,切实打击了一大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者,有效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但做为一线执法者的我们也能清醒的认识到当前存在的一些困惑和问题,从宏观上分析主要有三大类:
(一)执法环境问题。突出表现在社会水法制意识淡薄,水事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我们水行政管理机构每年都组织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特别是利用“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12·4”法制宣传日进行了广泛宣传,人们的水法制意识虽有了明显增强,但对水利工作的认识仍局限于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汛抗灾、减灾层面,对水利法律、法规的了解尚不够深入,依法治水的社会氛围与执法环境尚未形成。
一是部门领导法制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工作中领导的直接干预。一些地方首长和部门领导局限于本位主义及地方局部利益,对水资源及水利工程保护意识不强,甚至存在刻意隐瞒、庇护和人为阻挠水政执法现象,导致一些水事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
二是公众水法制意识淡薄。部分群众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水资源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随意在河道内开荒、种树、破堤开荒、开垦坡地、随意取水等。由于不知法、不懂法,他们甚至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是开辟四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滩),国家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扬的行为,导致大量水利工程设施遭到破坏,水环境遭到破坏。
三是城乡规划无序布局。受地方利益驱使及地域限制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在追求低成本高收益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在城乡经济布局规划上违规操作,侵占水利管理范围及水利用地,人为形成安全隐患,出现政府性违法、违规现象。
(二)法制建设问题。虽然国家先后出台了《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水利方面的基本法律,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实施办法及水利法规,初步构成了比较完善的水利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实践证明,这些水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满足依法治水的需要。
一是水行政执法不具备强制性。“水法如水”,制定软弱。如水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但没有制定被管理单位和人员不配合时我们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所以我们基层水行政执法基本是处于一种被动、从属、软弱的状态,缺乏生机与活力,经常出现调查取证难、行政处罚难的现象。
二是水行政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在执法中,部门间法规冲突现象时有发生,使得许多方面的水事活动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加之有的规定太笼统、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实施。如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三是水行政法律法规没有震慑性,由于水法律法规制定偏软,造成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我们执法者有歭无恐。如《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在实际生活中,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带来的收入远远大于罚款,导致许多违法者宁可受罚,也要继续违法作业。
(三)执法机构问题。突出表现在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效率低下,执法保障不足,执法装备落后等方面。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导致水行政执法队伍不稳,执法能力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一是执法能力不强。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及业务素质不强,习惯用老思路、老办法管理和处理水利事务,缺乏献身精神和使命感,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水行政执法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执法效率低下。
二是机构人员不实。水行政执法的工作性质要求其机构、人员、编制都应是行政系列。而基层水政执法机构还有相当一部分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不足,且工资、待遇、职称问题都不能很好解决,影响了机构的稳定性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三是设备装备简陋。水行政管理及执法工作涉及点多、线长、面广、范围大,行业多,执法管理任务重,现有水行政执法力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大部分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短缺,执法装备简陋,日常执法检查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四是执法合力不足。水行政执法做为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权威不高。受局部利益驱动及多种因素制约,各执法部门之间缺乏协同作战精神,在执法过程中相互推诿扯皮,合力不足,导致大量水事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
三、坚定信心、执出水行政执法的权威(面对疑难怎么办)
虽然我们在水行政执法工作中仍面临诸多问题,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行政执法做为依法治国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必将提升到一个新的目标和高度。同时,从中央、省、市出台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挥起了一条无形的鞭子,鞭策我们必须要在其位谋其政,担负起应有的工作职责。我认为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必须要坚定信心,树立敢于执法、勇于执法的坚强信念,站在为国家负责,为自己负责,为岗位负责的高度,围绕“五有”做好水政执法工作。
(一)脑中有法魂。何为“魂”?所谓的魂,就是一个人或一支团队集中坚守的一种准则、勇气和信仰,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强大精神力量。军队有军魂,凝聚了坚强不屈,勇敢冲锋的坚强意志。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同军队一样,执法的过程其实就是一场战役的战斗过程。做为执法者,心中必须有法魂、有准则、有底线,手里有武器、有手段。要常悬法律之剑,常念法律之律,常遵法律之规,常履法律之责,从精神上武装自己,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心存法魂,勇于执法、敢于执法。
1.我执法,维护水法的尊严。要牢固树立尊严意识,我们执法,不仅维护的是国家利益、水利法律法规的尊严,更是维护水政执法队伍的尊严、自身的价值,是职责所在,使命所在。
2.我学法,熟练水法的运用。一日不学,体现不出差距,一月不学,表现不出差别,一年不学,绝对会有距离。水政执法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时常进行自我充电,熟练掌握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灵活运用。
3.我用法,体现水法的正义。法律是行政执法的武器,是执法工作的准则。水政执法的过程,就是利用法律制裁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过程,必须时刻体现水利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不可侵犯性。
4.我守法,保证水法的公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执法,自觉维护水利法律、法规的神圣性,保证执法公平,体现水利法律、法规的公正性。
(二)身上有正气。习总书记曾多次提到,“ 要真正做到一心为公、一切唯实、一身正气”。作为执法者,我们代表的是国家意志和利益,是正义的力量,是正当行为。执法过程是正能量和负能量的对抗,是正气和邪气的斗争。在所有的斗争中,正气必定战胜邪气,这是一条永恒的真理。但是,作为正气的力量,我们必须远离邪气,不被邪气玷污、腐蚀。我们绝不能与执法对象沆瀣一气,勾勾连连。只有自身正气,执法队伍才能正气,队伍正气就能战胜邪气,就有能力、有办法解决任何疑难问题。否则,失败的不仅仅是一个人、一个案件,而是一个团队、一种信仰、一种力量、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国家。
1.源于坚定的信念。信念是立身之本,立身之源,是坚不可摧的神圣力量,是战胜任何困难的不二法宝,作为水政执法工作人员,只有树立坚定的信念,才能爆发不屈的勇气,才能爆发维护法律尊严的动力,才能凝聚为水政执法的一身正气。
2.源于职守的担当。水政执法是我们的职业,打击水事违法犯罪活动是我们的职责,职业和职责就是我们的职守,是国家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和义务,是我们必须不折不扣履行的责任和担当。
3.源于实践的锤炼。俗话说,“打鱼的不离水边,打柴的不离山边。”作为一线执法者,我们要敢于发现问题,要敢于执法,要不怕失败,这是我们的基本素质和原则,要在实践中寻找方法,找寻经验。熟能生巧,勤能捕拙。
4.源于守护的尊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事违法案件发生的深度和广度越来越宽泛,违法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高明,社会各种势力的参与度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执法者要树立坚定的信念,要不怕困难,迎难而上,树立与其坚决斗争的凛然正气,守卫好自已的阵地。
(三)执行有能力。作为执法人员,我们是国家法律的具体实施者,是国家权力的落实行使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有行使权力和法律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技能,要熟知法律规定、灵活运用法律条款、严格掌握执法程序。执法是我们的职业,从事这项职业就必须掌握这个职业的业务技能,抓牢完成这项职业任务的工具和操作方法。国家各层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就是我们完成工作任务的工具,要想把任务完成好,就要把这个工具利用好,就要不断学习,不仅学习理论,更要在实践中锻炼。工具常用才会顺手,剑要常磨才会锋利,必须要不间断的学习、充实、锻炼,提升执行能力。
1.解决好态度。俗话说学历是铜牌,能力是银牌,思考是金牌,态度是王牌。我们一定要解决好主动执法和被动执法的态度问题,培养水政执法队伍主动执法,主动查处水事领域的非法、违法活动,以主动打被动,树立执法形象。
2.树立好标准。要把握处理好规则标准和工作标准。规则标准就是要研究运用好法律的准绳,工作标准就是执行能力,要做到能办案、会办案,能执法、会执法、执胜法。谋正事,干正事,把正确的事干正确。
3.研究透对手。要认真研究执法相对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动机和要达到的目的等,善于发现执法相对人的弱点和漏洞,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活动,提高执行力。
4.总结好方法。思路决定出路,有为才能有位。要培养善于思考、善于总结的水政执法队伍。要善于总结执法经验和教训,通过执法实践,不断改进和创新执法方法,促进水政执法工作开展。
(四)落实有行动。所有工作的好坏贵在一个落实。国家针对水利行业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依法治水理念正在不断加大力度普及,做为水政执法人员,必须要从行动上多宣传,以实际工作行动落实国家的水利法律、法规、政策,做到有法必依,用实际行动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1.动的要快。执法和军队作战一样,讲究一个“快”,对执法任务要速战速决,切勿拖泥带水。做到发现快、行动快、取证快、文书制作快。
2.行的要端。执法态度要端正,不能夹带个人感情执法,要以违法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不以执法给个人带私利,不设卡口,不讲原则。
3.过程要稳。执法程序要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环环相扣,做到程序合法,取证要实,引用法律准。
4.结果要好。执法效果要明显,要起到应有的执法目的,能通过执法活动起到应有的教育、震慑作用,
(五)心中有戒律。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是底线。现实中总会有各种各样的诱惑,物质的诱惑、权力的诱惑、美色的诱惑等等。面对欲望和诱惑要把握好度,要有一颗平常的心,要知足常乐。再次要防微杜渐,从小事、小节做起,严以律己,不要蹂躏自己的尊严,践踏自己的人格。体现在一是对法规的尊重,二是对纪律的遵守,三是对自己的负责,四是对家庭的尽责。
四、掌握执法技巧,提高处理疑难水事案件能力(怎样处理疑难问题)
执法工作同军队作战一样,不但要求要有敢于战斗、敢于亮剑的精神和勇气,更需要有战略战术技巧,在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因此,必须灵活掌握水事执法的技巧,不断提高我们执法办案的能力。
(一)学会“五势”会执法。针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社会关注度不够,执法力量不足,执法偏软等实际问题,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应坚持“五势”开展工作。
1.要知道借势。即借助各种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力量,借力发挥,促进工作开展。
一是借上级部门的势。目前基层水政执法部门均存在有法不能执,无法执,原因多属地方保护。怎么办,这就需要借上级执法力量的势,通过上级向地方政府发督办函、上级专项检查、通过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考核等办法,借力执法。例如嵩县陆浑水库库区违章建筑查处案件,均是通过上级水政部门的适时介入而解决。
二是借社会舆论的势。要适时借助社会舆论,网络舆情,向领导提建议,想办法,解决重点问题。案例:洛阳市的水政执法在工作在初期曾一度非常混乱,乱采滥挖,毁堤毁田,采砂坑溺水伤亡事件时有发生。此乱象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网络上负面帖子非常多,恰巧此时,水政执法人员在打击偷采盗挖行动中遭到暴力抗法,执法车被毁,执法人员受伤住院,此暴力抗法事件被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予以报道,引起了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彻底根治。我们适时向政府提出了成立砂石管理处,专业实施采砂执法的建议。此建议立即被市政府主要领导采纳,并以最短时间筹备成立的砂石管理处,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仅仅用了3个月时间,便实现了洛阳采砂管理由乱到治。由于专业化的专职执法管理,不仅彻底规范了采砂秩序,而且采砂管理费征缴从治理前的不足100万,一举攀升到每年突破2000万。砂石管理处的借势成立,不仅取得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又增加了水政执法人员编制,充实了水政执法队伍,彰显了水政执法的威严。
三是借聚焦热点的势。要适时借助社会聚焦热点,适时介入,解决执法难点问题。案例:2010年洛阳市实施洛河综合治理工程,工程项目区内6家砂场拒不搬迁,影响工程不能施工,根本原因为砂场位于回民聚居区,砂场老板均为回民,数次执法受到阻挠,稍不谨慎,便引发群访事件,同时出现民族纠纷,水政执法陷入困境,导致工程迟迟不能开工。直到2011年5月,当地回民一知名人物因涉黑被政府抓捕,在社会上引起巨大轰动,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时,水政执法人员及时介入,以此为例,对砂场老板晓以利害,并第一时间封堵了砂场道路,拆除了供电电源。迫于当时政府严打的形势,六家砂场诸家就范,仅仅10天时间,便拆除了砂场,并且未提任何赔偿问题,为河道工程治理顺利扫清了障碍。
2.要善于造势。即通过宣传、开展执法活动等多种方式,为水政执法工作营造能执法、必执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一是通过自身宣传造势。作为, 水行政执法机关,要利用多种渠道、多种途径对水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营造水事违法案件有案必查、有案必究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宣传普法活动要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拓展水法律、法规的民众知晓程度,树立水法律、法规的社会威严。
二是通过政府行为造势。要通过多种途径,引起政府领导对水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利用政府活动和领导言行,为水行政执法工作造势。
案例:宜阳县是全市最早开展采砂管理执法试点的县,也是取得成绩最好的县。在工作开展之初便得到了县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召开砂石资源统一规范管理工作动员会上,县四大班子领导全部到会,县长、县委书记亲自动员讲话,安排部署,全县各职能部门一把手、各乡(镇)书记、乡(镇)以及村级书记、村长全部到会。同时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指挥长,政法委书记任政委,主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的高规格指挥部,做为水政执法工作的强力保障。由于造势足,各级各部门重视程度高,使宜阳县的砂石资源统一规范管理工作一举成功,并利用这次机会,将河道内的所有阻水林木及违章建筑全部清除,保证了河道行洪安全,取得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三是利用社会媒体造势。广泛利用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适时报道水政执法信息,利用社会媒体对水政执法工作广泛造势。案例:某县在水资源统一规范管理工作中势必要触动部分人员的既得利益,也引起这些既得利益者或明或暗的抵触和阻挠。在这种情况下,利用联合执法机制,要求公安机关配合执法,凡对阻挠执法的一律按阻挠执行公务追究刑事责任,一个月内刑事拘留6人,其中一人还是县人大代表。当时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及常委均在北京开会,公安局电话打到北京请示,县人大常委在北京临时开会决议,立即罢免了其人大代表资格,由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水政机关及时将这种行动录制成专题片,在电视台开辟专栏广泛宣传造势,一时在全县形成了高压态势,压制了违法活动的嚣张气焰,推进了工作高效快速推进。
四是利用执法行动造势。要经常性组织大兵团联合执法活动,发挥大兵团作战优势,也就是俗话说的杀鸡用牛刀,增强执法威慑力。案例:市水政支队查处龙门西山一起违法取水打井案件,邀请国土、公安、法制等部门执法人员联合执法,同时邀请洛阳电视台记者进行现场报道,及时有效的制止了这起违法取水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3.要懂得找势。就是在执法行动中,找准执法相对人的弱点和敬畏对象,选点突破。
一是利用执法检查找突破。在执法检查活动中,要深入细致,在收集水事违法行为证据的同时,善于发现其他案件线索,掌握证据资料,一旦案件查处陷于僵局,以案件转移或协调其他执法部门介入配合等措施,促进执法活动开展。案例:洛阳市河渠管理处在执法中发现有私搭乱建、违法占地现象。发现这种现象后,河渠管理处积极同市国土警察支队协调,由市国土警察支队配合执法,效果非常好。另外,河渠管理处在执法管理也积极向市政府提建议,由政府出台文件,要求电力部门配合河渠管理执法,凡向河渠周边企业供电,必须由河渠管理单位出具书面意见书,并且在日常供电过程中,必须按照执法部门的要求,随时提供执法支持。这一借势执法模式的建立,对洛阳市的河渠管理走向规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增强了水政执法工作的执法手段。
二是通过背景调查找突破。在水政执法工作过程中,要谨慎、心细,善于发现执法对象的背景,寻求直接从幕后负责人身上突破。这一点在所谓的合资企业,大的集团企业上非常重要也非常突出。
三是从行政强制方面找突破。在水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要善于利用法院的强制执行力量,促进执法工作开展。案例:宜阳县水政大队在查处义洛煤业集团疏干排水案件时,一度受到该集团百般抵触和阻挠,拒不装计量设施,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经多次协调磋商,仍无实质性行动,千方百计拖延。在这种情况下,县执法大队果断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该矿业集团账户进行了查封。由于该矿业集团属上市公司,查封账号对公司影响很大,账号查封第二天,该公司老总亲自找到水政监察大队,请求解封账户,当即拍板按水政监察大队的要求缴纳疏干排水水资源费,并按要求立即装表计量,案件圆满解决。
4.要学会变势。就是找准有利时机,随机应变,变弱势为强势,变劣势为优势。
一是善于在执法行动中随机应变。善于从具体执法行动中利用机会,由劣势变强势,变不利为有利。
二是善于运用法律盲点巧变势。即要认真研究行政法和国家强制法之间的切合点和衔接点,善于从法律、法规规定的细节入手,打好法律规定擦边球,灵活执法。案例:在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中,规定了在执法活动对可能灭失的证据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相关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和执法文书。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违法主体不明确,但违法事实存在,违法现场及违法证据确凿的实际情况。这种现象在河道违法采砂案件中表现突出,往往是执法人员到场,违法人舍弃盗挖机械设备逃离现场,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对现场遗留的盗挖机械设备进行登记保存来锁定证据。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说明我们的身份,在违法人刻意回避的情况下,由当地公安机关或第三人见证,对违法机械设备进行异地保存或就地贴封保存,实际上是扣押。实施好这一步,就牢牢掌握了执法的主动权,由被动转为了主动。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做法是最低保存违法机械设备一个月,怎样突破法律规定的七天期限,就是执法技巧,就是法律规定的盲点,实际上就是落实违法机械实际拥有人、实际违法人的过程,要求追讨机械人员出具证据,证明该机械设备是其所有,并承担违法责任,以此要挟实际违法人浮出水面,自觉接受处理。
三是善于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受各种因素制约,导致执法不到位,执法缺失。要善于从各种不利因素中找工作开展切入点,变不利为有利。案例:洛宁县水政执法工作多年没有起色,这中间有水政执法队伍自身的因素,也有地方政府及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由于水事违法案件频发,个别案件还引发社会治安和群众上访事件。2013年检察机关对该县水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调查,虽然以渎职对个别水政监察人员进行了处理,但也对造成水政执法难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披露、分析。该县水政部门以此为契机,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执法活动,全程监督执法。由于检察机关的介入,影响水政执法正常开展的各种背后力量纷纷退缩,不但开创了水政执法新局面,且对在此之前的典型水事违法案件进行了重新审查,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使水政执法工作走向了规范化道路。
5.要做到和势。“和”就是和谐,合作。和谐追求执法效果共赢。要在执法活动中实现和谐执法,做到严格执法与和谐执法相统一,在和谐的氛围内实现严格执法。
一是水政执法内部和。注重水政执法队伍内部的和谐与联合,变水政执法内部各大队各自为战,自成一体为联合行动、大兵团作战,增强水政执法的执法威慑力。
市砂石管理处在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偷采盗挖河道砂石资源执法活动中,多次受到违法嫌疑人组织的大量人员围攻阻挠,导致执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而后通过水政执法内部各执法大队配合行动,大兵团作战,从人员、气势上压倒违法人员,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二是执法单位外部和。在执法工作中注重同兄弟执法单位的和谐关系,相互提供支持和配合,由多部门、分职能独立执法的串联执法方式转变为多部门、各职能联合执法的并联执法方式,使得执法力量共同充实、执法效率共同提高。
每一类违法行为或案件的发生,往往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会涉及多个行业及多个部门,比如河道采砂行业,它的存在就涉及到水政、国土、工商、税务等多个行业,实行多部门并联执法,就在执法过程中提供了多种执法手段,各执法机构间收集的证据可相互印证,大多证据还可共享,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执法效果。
三是实现执法对象和。在坚持执法原则的前提下,实现和谐执法,离不开执法相对人的配合。取得执法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是实现和谐执法的前提。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法律约谈制度的建立,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
违法活动的发生,一是法制意识淡薄,不懂法;二是懂点法、但认识有偏差;三是懂法,受利益驱动,刻意规避法律制裁。针对这三类现象,由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直接交流,往往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我们在一起采砂管理费征缴案件中,因采砂管理费征缴标准问题,采砂人与水政执法机关出现严重分歧,执法对象网络发帖,对水政执法机关进行攻击,并引发纪检机关调查。在这种情况下,水政机关适时邀请法律专家及与案件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及时参与,以法律专家约谈的方式,由法律专家和第三方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约谈,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诉求和理由,并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对行政相对人阐述相关规定,晓以利害关系,打消行政相对人的认识误区和错误观念。同时,对水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决定进行审查,查找瑕疵,分析行政相对人诉求意见的合理项和无理项,逐一进行解释和答复。经过多次约谈、解释和教育,行政相对人的认识有了巨大改变,水政机关也采纳了相对人合理的意见。
(二)借力打力巧执法。即借助执法相对人的力量或其他强势力量,实现借力打力,达到执法管理的目的。
一是借助执法相对人的力量,转恶为善,实现执法目标。
二是借助国家强制机关的力量,借力发挥,增强水政执法执行力。
案例:2011年市砂石管理处成立之初,伊河市区段5.7公里工程治理区内非法采砂活动泛滥,每天在该河段从事非法采挖河道砂石资源的机械设备达到上百台,仅靠水政执法的力量已无法控制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刚刚成立的市砂石管理处立即采取行政手段将该河段划分为若干采区,通过公开拍卖采砂权的方法,将部分非法采砂户就地转化为合法化,并与公安机关联合成立水利、公安联动执法办公室,加强执法力量,提高水政执法威慑力,短短几天时间,便彻底根治了该河段偷采盗挖河道砂石资源泛滥现象,且每年为财政创收一千余万元,实现了规范管理目标。
(三)规避风险能执法。
随着法制化社会建设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对执法机关的监督考核制度日趋完善,要求从事行政执法人员要时刻敲响警钟,在执法工作中既要执好法,还要规避执法风险。
一是履职尽责,规避渎职风险。社会形势在不断变化,社会监督力量在不断壮大,社会各界对执法机构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做为水政执法人员,必须履职尽责,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自觉树立渎职、失职必将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自觉规避渎职、失职执法风险。
二是依规执法,规避错案风险。做为执法人员,必须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执法理念,在具体执法过程要按照执法程序扎实开展,不但要注重违法事实,更要重视执法程序、证据收集、文书制作和送达等各个细节,步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从思想上树立办案风险意识,规避错案风险。
三是提升素质,规避廉政风险。执法人员要自觉提高自身修养和业务素质,牢牢把握执法底线,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切实规避廉政风险。
(四)敢于亮剑必执法。
水政执法工作涉及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水事违法活动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做为水政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随时随地投入执法,随时随地制止和防范水事违法活动意识,要具有敢于执法的勇气,随时亮剑执法的信心。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往往会遇到突发性和短暂性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甚至必须要采取强制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及时出击,果断亮剑,决不能因为水政执法程序规定的立案、报批等程序错失最佳执法机会。
五、水政执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执法人员的身份问题。水政执法人员参公管理是国家对水政执法队伍的基础定位,但受各种因素制约,地方上落实不到位,影响执法队伍执法积极性。要不断协调,积极呼吁,真正解决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身份问题,提高执人员的执法积极性。
二是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水政执法人员大多是从水利工作人员中转变而来,法律专业的人才偏少,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工作开展。要加强对水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通过在职培训学习的办法,逐步提高执法业务素质。
三是执法装备的保障问题。水政执法装备底子薄,装备差,难于满足日常执法需要,加之全国性的公车改革工作正在快步推进,水政执法交通工具问题亟待解决,要积极呼吁,切合实际,解决水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执法装备保障问题。
四是法律法规的完善问题。水利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在具体实施中尚有执行依据不明确的问题,如疏干排水水资源费的征缴标准等,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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