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七定”方案规定的市委市直工委主要职能。
中共洛阳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为中共洛阳市委的派出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市直机关党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
(三)指导市直机关党组织做好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
(四)指导市直机关党组织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参与检查、监督市直机关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了解各部门党员和群众对部门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向市委反映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和问题。
(五)审批市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职务任免。
(六)负责市直机关党员的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
(七)领导市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审批科级以下(含科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处理决定。
(八)负责市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九)领导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市直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十)指导县(市)区机关党的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市直机关党员干部服务社区,服务农村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设置4个职能机构。
(一)中共洛阳市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中共洛阳市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接受市纪委和市委市直工委的双重领导。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市直各部门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施领导。监督检查党组织、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进行遵守党的纪律的教育;查处、审理党组织和科级以下(含科级)党员违反党章、党纪的案件,按照授权决定对科级以下(含科级)党员的处分;受理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及来信来访工作。
(二)办公室(首问服务科)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和调查研究工作;承担文秘、档案、会务、保卫、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财务管理工作;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三)组织部
负责指导市直机关各部门党组织坚持党的组织制度,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负责指导市直机关党员管理教育、党员发展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拟定党员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有关党的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的推选与报批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和党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工委机关的人事、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宣传部
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形势和任务教育;指导各部门机关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党员、职工思想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负责市直机关党员干部的理论骨干培训和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
市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宣传部,负责市直机关各级文明单位的培养、推荐、管理工作。
三、根据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自的章程,设立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市直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
(一)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负责市直机关的工会工作,提出市直机关工会工作规划;了解和反映市直机关工会工作情况及职工的思想动态;维护市直机关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市直机关各工会组织按照工会章程履行职责任务。
(二)共青团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市直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
负责市直机关团的工作,提出市直机关团的工作规划;指导市直机关团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指导市直机关团组织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主要任务和中心工作,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了解和掌握市直机关青年工作情况,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对机关青年事务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三)市直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
负责市直机关的妇女工作,制定市直机关妇女工作规划;了解和反映市直机关妇女工作情况;维护市直机关妇女的合法权益;指导市直机关妇女组织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主要任务和中心工作,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各项活动。
四、人员编制
市委市直工委机关行政编制为19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名),其中工委书记1名,副书记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纪工委副书记1名)。
核定驾驶员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市委市直工委实行委员制,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除工委书记、副书记及纪工委书记外,其他委员从工委机关科级干部中选配。
五、联办事项
联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对市直各党政部门的工作纪律、工作效能进行暗访。
由市直机关工委牵头组织,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绩效办、市编办、洛阳日报社、洛阳广播电视总台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暗访监督责任。未按程序和规定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关于建立长效暗访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洛办〔2008〕101号)和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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